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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时间:2013-08-02  365bet中文官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公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每次会议审议的议题主要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听取和审议的问题。

第四条  “一府两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时,应紧密结合云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视察和调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调查结束,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意见汇总,并形成书面视察、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开展视察、调查,应当轻车简从、厉行节约,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第四章  报告的草拟和送达

第十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报告既要报告成绩,又要反映问题,更要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报告内容要翔实,篇幅不宜过长。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应由县长或副县长报告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由院长、检察长报告工作,也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及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也可邀请公民代表旁听。

第十三条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

第六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落实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交由“一府两院”办理落实。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两个月内,“一府两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因情况变化和特殊情况,两个月内难以办结和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说明情况,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另行确定报告时间。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及决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不满意的,“一府两院”应继续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束,县人大常委会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对该项工作重新审议和表决。如果再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过半数不满意的,将启动质询程序。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365bet中文官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