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云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五)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人口、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的情况;
(三)执行法律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五)由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单项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七)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修改方案和实施情况;
(八)全县扶贫、救助、特大灾害赈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一般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提请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前,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调研论证。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讨论,认为所提请的事项属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可以建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 《365bet中文官网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
第八条 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或者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