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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3-08-02  365bet中文官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云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举行会议的20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的日期、建议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于会议举行的7日前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并在《365bet中文官网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在云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代表及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通过的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七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对拟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被任免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提出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县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报告,待下次常委会会议再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中,认为必要时,可以按法定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可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其主题发言不超过10分钟,专题发言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定事项,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365bet中文官网公报》的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并于会后形成审议纪实,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