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云阳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县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每届不少于两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情况;
(二)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三) 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四)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六)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意见,并按规定时限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编制国有资产负债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